大清帝國清史館
  • 首頁
  • 本紀
    • 太祖本纪
    • 太宗本纪>
      • 太宗本纪一
      • 太宗本纪二
    • 世祖本纪>
      • 世祖本纪一
      • 世祖本纪二
    • 聖祖本纪>
      • 聖祖本纪一
      • 聖祖本纪二
      • 聖祖本纪三
    • 世宗本纪
    • 高宗本纪>
      • 高宗本纪一
      • 高宗本纪二
      • 高宗本纪三
      • 高宗本纪四
      • 高宗本纪五
      • 高宗本纪六
    • 仁宗本纪
    • 宣宗本纪>
      • 宣宗本纪一
      • 宣宗本纪二
      • 宣宗本纪三
    • 文宗本纪
    • 穆宗本纪>
      • 穆宗本纪一
      • 穆宗本纪二
    • 德宗本纪>
      • 德宗本纪一
      • 德宗本纪二
    • 宣统皇帝本纪
  • 志
    • 天文>
      • 天文一
      • 天文二
      • 天文三
      • 天文四
      • 天文五
      • 天文六
      • 天文七
      • 天文八
    • 災異>
      • 災異一
      • 災異二
      • 災異三
      • 災異四
      • 災異五
    • 時憲>
      • 時憲一
      • 時憲二
      • 時憲三
      • 時憲四
      • 時憲五
      • 時憲六
      • 時憲七
      • 時憲八
      • 時憲九
    • 地理>
      • 地理一
      • 地理二
      • 地理三
      • 地理四
      • 地理五
      • 地理六
      • 地理七
      • 地理八
      • 地理九
      • 地理十
      • 地理十一
      • 地理十二
      • 地理十三
      • 地理十四
      • 地理十五
      • 地理十六
      • 地理十七
      • 地理十八
      • 地理十九
      • 地理二十
      • 地理二十一
      • 地理二十二
      • 地理二十三
      • 地理二十四
      • 地理二十五
      • 地理二十六
      • 地理二十七
      • 地理二十八
    • 吉禮>
      • 吉禮一
      • 吉禮二
      • 吉禮三
      • 吉禮四
      • 吉禮五
      • 吉禮六
    • 嘉禮>
      • 嘉禮一
      • 嘉禮二
    • 軍禮
    • 賓禮
    • 兇禮>
      • 兇禮一
      • 兇禮二
    • 樂>
      • 樂一
      • 樂二
      • 樂三
      • 樂四
      • 樂五
      • 樂六
      • 樂七
      • 樂八
    • 舆服>
      • 舆服一
      • 舆服二
      • 舆服三
      • 舆服四
    • 選舉>
      • 選舉一
      • 選舉二
      • 選舉三
      • 選舉四
      • 選舉五
      • 選舉六
      • 選舉七
      • 選舉八
    • 職官>
      • 職官一
      • 職官二
      • 職官三
      • 職官四
      • 職官五
      • 職官六
    • 食貨>
      • 食貨一
      • 食貨二
      • 食貨三
      • 食貨四
      • 食貨五
      • 食貨六
    • 河渠>
      • 河渠一
      • 河渠二
      • 河渠三
      • 河渠四
    • 兵>
      • 兵一
      • 兵二
      • 兵三
      • 兵四
      • 兵五
      • 兵六
      • 兵七
      • 兵八
      • 兵九
      • 兵十
      • 兵十一
      • 兵十二
    • 刑法>
      • 刑法一
      • 刑法二
      • 刑法三
    • 藝文>
      • 藝文一
      • 藝文二
      • 藝文三
      • 藝文四
    • 交通>
      • 交通一
      • 交通二
      • 交通三
      • 交通四
    • 邦交>
      • 邦交一
      • 邦交二
      • 邦交三
      • 邦交四
      • 邦交五
      • 邦交六
      • 邦交七
      • 邦交八
  • 表
    • 皇族世表>
      • 皇子世表一
      • 外戚表
    • 諸臣封爵世表
    • 軍機大臣年表>
      • 軍機大臣年表一
      • 軍機大臣年表二
    • 部院大臣
    • 疆臣年表
    • 籓部世表
    • 交聘年表
  • 列傳一
    • 后妃
    • 諸王>
      • 諸王一
      • 諸王二
      • 諸王三
      • 諸王四
      • 諸王五
      • 諸王六
      • 諸王七
    • 列傳(一)>
      • 列傳九
      • 列傳十
      • 列傳十一
      • 列傳十二
      • 列傳十三
      • 列傳十四
      • 列傳十五
      • 列傳十六
      • 列傳十七
      • 列傳十八
      • 列傳十九
      • 列傳二十
      • 列傳二十一
      • 列傳二十二
      • 列傳二十三
      • 列傳二十四
      • 列傳二十五
      • 列傳二十六
      • 列傳二十七
      • 列傳二十八
      • 列傳二十九
      • 列傳三十
      • 列傳三十一
      • 列傳三十二
      • 列傳三十三
    • 列傳(二)>
      • 列傳三十四
      • 列傳三十五
      • 列傳三十六
      • 列傳三十七
      • 列傳三十八
      • 列傳三十九
      • 列傳四十
      • 列傳四十一
      • 列傳四十二
      • 列傳四十三
      • 列傳四十四
      • 列傳四十五
      • 列傳四十六
      • 列傳四十七
      • 列傳四十八
      • 列傳四十九
      • 列傳五十
      • 列傳五十一
      • 列傳五十二
      • 列傳五十三
      • 列傳五十四
      • 列傳五十五
      • 列傳五十六
      • 列傳五十七
      • 列傳五十八
    • 列傳(三)>
      • 列傳五十九
      • 列傳六十
      • 列傳六十一
      • 列傳六十二
      • 列傳六十三
      • 列傳六十四
      • 列傳六十五
      • 列傳六十六
      • 列傳六十七
      • 列傳六十八
      • 列傳六十九
      • 列傳七十
      • 列傳七十一
      • 列傳七十二
      • 列傳七十三
      • 列傳七十四
      • 列傳七十五
      • 列傳七十六
      • 列傳七十七
      • 列傳七十八
      • 列傳七十九
      • 列傳八十
      • 列傳八十一
      • 列傳八十二
      • 列傳八十三
    • 列傳四>
      • 列傳八十四
      • 列傳八十五
      • 列傳八十六
      • 列傳八十七
      • 列傳八十八
      • 列傳八十九
      • 列傳九十
      • 列傳九十一
      • 列傳九十二
      • 列傳九十三
      • 列傳九十四
      • 列傳九十五
      • 列傳九十六
      • 列傳九十七
      • 列傳九十八
      • 列傳九十九
      • 列傳一百
      • 列傳一百一
      • 列傳一百二
      • 列傳一百三
      • 列傳一百四
      • 列傳一百五
      • 列傳一百六
      • 列傳一百七
      • 列傳一百八
    • 列傳(五)>
      • 列傳一百九
      • 列傳一百十
      • 列傳一百十一
      • 列傳一百十二
      • 列傳一百十三
      • 列傳一百十四
      • 列傳一百十五
      • 列傳一百十六
      • 列傳一百十七
      • 列傳一百十八
      • 列傳一百十九
      • 列傳一百二十
      • 列傳一百二十一
      • 列傳一百二十二
      • 列傳一百二十三
      • 列傳一百二十四
      • 列傳一百二十五
      • 列傳一百二十六
      • 列傳一百二十七
      • 列傳一百二十八
      • 列傳一百二十九
      • 列傳一百三十
      • 列傳一百三十一
      • 列傳一百三十二
      • 列傳一百三十三
      • 列傳一百三十四
    • 列傳(六)>
      • 列傳一百三十五
      • 列傳一百三十六
      • 列傳一百三十七
      • 列傳一百三十八
      • 列傳一百三十九
      • 列傳一百四十
      • 列傳一百四十一
      • 列傳一百四十二
      • 列傳一百四十三
      • 列傳一百四十四
      • 列傳一百四十五
      • 列傳一百四十六
      • 列傳一百四十七
      • 列傳一百四十八
      • 列傳一百四十九
      • 列傳一百五十
      • 列傳一百五十一
      • 列傳一百五十二
      • 列傳一百五十三
      • 列傳一百五十四
      • 列傳一百五十五
      • 列傳一百五十六
      • 列傳一百五十七
      • 列傳一百五十八
      • 列傳一百五十九
    • 列傳(七)>
      • 列傳一百六十
      • 列傳一百六十一
      • 列傳一百六十二
      • 列傳一百六十三
      • 列傳一百六十四
      • 列傳一百六十五
      • 列傳一百六十六
      • 列傳一百六十七
      • 列傳一百六十八
      • 列傳一百六十九
      • 列傳一百七十
      • 列傳一百七十一
      • 列傳一百七十二
      • 列傳一百七十三
      • 列傳一百七十四
      • 列傳一百七十五
      • 列傳一百七十六
      • 列傳一百七十七
      • 列傳一百七十八
      • 列傳一百七十九
      • 列傳一百八十
      • 列傳一百八十一
      • 列傳一百八十二
      • 列傳一百八十三
      • 列傳一百八十四
    • 列傳(八)>
      • 列傳一百八十五
      • 列傳一百八十六
      • 列傳一百八十七
      • 列傳一百八十八
      • 列傳一百八十九
      • 列傳一百九十
      • 列傳一百九十一
      • 列傳一百九十二
      • 列傳一百九十三
      • 列傳一百九十四
      • 列傳一百九十五
      • 列傳一百九十六
      • 列傳一百九十七
      • 列傳一百九十八
      • 列傳一百九十九
      • 列傳兩百
      • 列傳兩百一
      • 列傳兩百二
      • 列傳兩百三
      • 列傳兩百四
      • 列傳兩百五
      • 列傳兩百六
      • 列傳兩百七
      • 列傳兩百八
      • 列傳兩百九
    • 列傳(九)>
      • 列傳兩百十
      • 列傳兩百十一
      • 列傳兩百十二
      • 列傳兩百十三
      • 列傳兩百十四
      • 列傳兩百十五
      • 列傳兩百十六
      • 列傳兩百十七
      • 列傳兩百十八
      • 列傳兩百十九
      • 列傳兩百二十
      • 列傳兩百二十一
      • 列傳兩百二十二
      • 列傳兩百二十三
      • 列傳兩百二十四
      • 列傳兩百二十五
      • 列傳兩百二十六
      • 列傳兩百二十七
      • 列傳兩百二十八
      • 列傳兩百二十九
      • 列傳兩百三十
      • 列傳兩百三十一
      • 列傳兩百三十二
      • 列傳兩百三十三
      • 列傳兩百三十四
    • 列傳(十)>
      • 列傳兩百三十五
      • 列傳兩百三十六
      • 列傳兩百三十七
      • 列傳兩百三十八
      • 列傳兩百三十九
      • 列傳兩百四十
      • 列傳兩百四十一
      • 列傳兩百四十二
      • 列傳兩百四十三
      • 列傳兩百四十四
      • 列傳兩百四十五
      • 列傳兩百四十六
      • 列傳兩百四十七
      • 列傳兩百四十八
      • 列傳兩百四十九
      • 列傳兩百五十
      • 列傳兩百五十一
      • 列傳兩百五十二
      • 列傳兩百五十三
      • 列傳兩百五十四
      • 列傳兩百五十五
      • 列傳兩百五十六
      • 列傳兩百五十七
      • 列傳兩百五十八
      • 列傳兩百五十九
      • 列傳兩百六十
      • 列傳兩百六十一
      • 列傳兩百六十二
  • 列傳二
    • 循吏>
      • 循吏一
      • 循吏二
      • 循吏三
      • 循吏四
    • 儒林>
      • 儒林一
      • 儒林二
      • 儒林三
      • 儒林四
    • 文苑>
      • 文苑一
      • 文苑二
      • 文苑三
    • 忠義>
      • 忠義一
      • 忠義二
      • 忠義三
      • 忠義四
      • 忠義五
      • 忠義六
      • 忠義七
      • 忠義八
      • 忠義九
      • 忠義十
    • 孝義>
      • 孝義一
      • 孝義二
      • 孝義三
    • 遺逸>
      • 遺逸一
      • 遺逸二
    • 藝術>
      • 藝術一
      • 藝術二
      • 藝術三
      • 藝術四
    • 疇人>
      • 疇人一
      • 疇人二
    • 列女>
      • 列女一
      • 列女二
      • 列女三
      • 列女四
    • 土司>
      • 土司一
      • 土司二
      • 土司三
      • 土司四
      • 土司五
      • 土司六
    • 籓部>
      • 籓部一
      • 籓部二
      • 籓部三
      • 籓部四
      • 籓部五
      • 籓部六
      • 籓部七
      • 籓部八
    • 屬國>
      • 屬國一
      • 屬國二
      • 屬國三
      • 屬國四
  • 討論區
  • 國史館
黄体芳子绍箕宗室宝廷宗室盛昱张佩纶何如璋

  邓承修徐致祥

  黄体芳,字漱兰,浙江瑞安人。同治二年进士,选庶吉士,授编修。日探讨掌故,慨然有经世志。累迁侍读学士,频上书言时政得失。晋、豫饥,请筹急赈,整吏治,清庶狱,称旨。时议禁烧锅裕民食,户部覈驳,体芳谓烧锅领帖,部获岁银三万,因上董恂奸邪状,坐镌级。

  光绪五年三月,惠陵礼成,主事吴可读为定大统以尸谏。诏言:“同治十三年十二月初五日降旨,嗣后皇帝生有皇子,即承继大行皇帝为嗣。吴可读所奏,前旨即是此意。”於是下群臣议,体芳略言:“‘即是此意’一语,止有恪遵,更有何议?乃激烈者盛气力争,巽畏者嗫嚅不吐,或忠或谨,皆人臣盛节,而惜其未明今日事势也。譬诸士民之家,长子次子各有孙,而自祖父母视之则无异。然袭爵职必归之长房者,嫡长与嫡次之别也。又如大宗无子,次宗止一嫡子,然小宗以嫡子继大宗,不闻有所吝者,以仍得兼承本宗故也。唯君与民微有不同。民间以嫡子继大宗,则大宗为主,本宗为兼。天潢以嫡子继帝系,则帝系为主,本宗可得而兼,亲不可得而兼。若人君以嫡子继长支,则固以继长支为主,而本宗亦不能不兼。盖人君无小宗,即称谓加以区别,亦於本宗恩义无伤。此两宫意在嗣子承统,慈爱穆宗,亦即所以慈爱皇上之说也。今非合两统为一统,以不定为豫定,就将来承继者以为承嗣,似亦无策以处之矣。试思此时即不专为穆宗计,既正名为先帝嗣子,岂有仅封一王贝勒者乎?即不专为皇上计,古来天子之嗣子,岂有以不主神器之诸皇子当之者乎?即仅为穆宗计,皇上可如民间出继之子乎?即仅为皇上计,穆宗可如前明称为皇伯考乎?夫奉祖训,禀懿旨,体圣意,非僭。先帝今上皆无不宜,非悖。明其统而非其人,非擅。论统系,辨宗法,正足见国家亿万年无疆之庥,非干犯忌讳。此固无意气可逞,亦无功罪可言也。”疏入,诏存毓庆宫。自是劾尚书贺寿慈饰奏,俄使崇厚误国,洪钧译地图舛谬,美使崔国英赴赛会失体,皆人所难言,直声震中外。

  七年,迁内阁学士,督江苏学政。明年,授兵部左侍郎。中法事起,建索还琉球、经画越南议。十一年,还京,劾李鸿章治兵无效,请敕曾纪泽遄归练师,忤旨,左迁通政使。两署左副都御史,奏言自强之本在内治,又历陈中外交涉得失,后卒如所言。十七年,乞休。二十五年,卒。子绍箕、绍第,并能承家学,而绍箕尤赡雅。

  绍箕,字仲弢。光绪六年进士,以编修典试湖北。晋侍讲,擢庶子。京师立大学堂,充总办。究心东西邦学制,手订章条。迁侍读学士。历充编书局、译书局监督。出为湖北提学使。东渡日本,与其邦人士论孔教、辄心折。归,未几,卒。

  宗室宝廷,字竹坡,隶满洲镶蓝旗,郑献亲王济尔哈朗八世孙。同治七年进士,选庶吉士,授编修。累迁侍读。光绪改元,疏请选师保以崇圣德,严宦寺以杜干预,覈实内务府以节糜费,训练神机营以备缓急,懿旨嘉纳。大考三等,降中允,寻授司业。是时朝廷方锐意求治,诏询吏治民生用人行政,宝廷力抉其弊,谔谔数百言,至切直。晋、豫饥,应诏陈言,请罪己,并责臣工。条上救荒四事,曰:察釐税,开粮捐,购洋米,增粜局。复以灾广赈剧,请行分贷法。畿辅旱,日色赤,市言讹駴,建议内严防范,外示镇定,以安人心。历迁侍讲学士,以六事进,曰:明黜陟,专责任,详考询,严程限,去欺蒙,慎赦宥,称旨。五年,转侍读学士。

  初,德宗继统嗣文宗,懿旨谓将来生有皇子,即继穆宗为嗣。内阁侍读学士广安请颁铁券,被诃责。至是,穆宗奉安惠陵,主事吴可读坚请为其立后,以尸谏,下廷臣议。宝廷谓:“恭绎懿旨之意,盖言穆宗未有储贰,即以皇上所生之子为嗣,非言生皇子即时承继也,言嗣而统赅焉矣。引伸之,盖言将来即以皇上传统之皇子继穆宗为嗣也。因皇上甫承大统,故浑涵其词,留待亲政日自下明诏,此皇太后不忍歧视之慈心,欲以孝弟仁让之休归之皇上也。广安不能喻,故生争於前;吴可读不能喻,故死争於后。窃痛可读殉死之忠,而又惜其遗摺之言不尽意也。可读未喻懿旨言外之意,而其遗摺未达之意,皇太后早鉴及之,故曰‘前降旨时即是此意’也。而可读犹以忠佞不齐为虑,诚过虑也。宋太宗背杜太后,明景帝废太子见深,虽因佞臣妄进邪说,究由二君有自私之心。乃者两宫懿旨悬於上,孤臣遗疏存於下,传之九州,载之国史,皇上天生圣人,必能以皇太后之心为心。请将前后懿旨恭呈御览,明降谕旨,宣示中外,俾天下后世咸知我皇太后至慈,皇上至孝至弟至仁至让,且以见穆宗至圣至明,付讬得人也。如是,则纲纪正,名分定,天理顺,人情安矣。因赴内阁集议,意微不合,谨以上闻。”

  又奏:“廷臣谓穆宗继统之议,已赅於皇太后前降懿旨之中,将来神器所归,皇上自能斟酌尽善,固也。然懿旨意深词简,不及此引伸明晰,异日皇上生有皇子,将继穆宗为嗣乎,抑不即继乎?不即继似违懿旨,即继又嫌迹近建储。就令仅言继嗣,不标继统之名,而臣民亦隐以储贰视之,是不建之建也。而此皇子贤也,固宗社福;如其不贤,将来仍传继统乎,抑舍而别传乎?别传之皇子,仍继穆宗为嗣乎,抑不继乎?即使仍继穆宗,是亦不废立之废立也,岂太平盛事乎?至此时即欲皇上斟酌尽善,不亦难乎?廷议之意,或以皇上亲政,皇子应尚未生,不难豫酌一尽善之规。然国君十五而生子,皇子诞育如在彻帘之前,又何以处之乎?与其留此两难之局以待皇上,何如及今斟酌尽善乎?且懿旨非皇上可改,此时不引伸明晰,将来皇上虽斟酌尽善,何敢自为变通乎?此未妥者一也。廷议又谓继统与建储,文义似殊,而事体则一,似也。然列圣垂训,原言嗣统之常,今则事属创局,可读意在存穆宗之统,与无故擅请建储者有间,文义之殊,不待言矣。今廷议不分别词意,漫谓我朝家法未能深知,则日前懿旨‘即是此意’之谓何,臣民不更滋疑乎?此未妥者又一也。”疏入,诏藏毓庆宫。其他,俄使来议约,朝鲜请通商,均有所献纳。

  七年,授内阁学士,出典福建乡试。既蕆事,还朝,以在途纳妾自劾罢,筑室西山,往居之。是冬,皇太后万寿祝嘏,赏三品秩。十六年,卒。

  子寿富,庶吉士。庚子,拳匪乱,殉难,自有传。  宗室盛昱,字伯熙,隶满洲镶白旗,肃武亲王豪格七世孙。祖敬徵,协办大学士。父恆恩,左副都御史。盛昱少慧,十岁时作诗用“特勤”字,据唐阙特勤碑证新唐书突厥“纯特勒”为“特勤”之误,繇是显名。光绪二年进士,既,授编修,益厉学,讨测经史、舆地及本朝掌故,皆能详其沿革。累迁右庶子,充日讲起居注官。

  闽浙总督何璟、巡抚刘秉璋收降台匪黄金满,盛昱劾璟等长恶养奸,请下吏严议,发金满黑龙江、新疆安置。尚书彭玉麟数辞官不受职,劾其自便身图,启功臣骄蹇之渐。浙江按察使陈宝箴陛见未行,追论官河南听狱不慎,罢免;张佩纶劾其留京干进,宝箴疏辩,盛昱言其哓哓失大臣体,请再下吏议。朝鲜之乱也,提督吴长庆奉北洋大臣张树声檄,率师入朝,执大院君李罡应以归,时诧为奇勋。盛昱言:“出自诱劫,不足言功,徒令属国寒心,友邦腾笑。宜严予处分,俾中外知非朝廷本意。”为讲官未半载,数言事,士论推为謇谔。

  十年,迁祭酒。法越构衅,徐延旭’唐炯坐失地逮问,盛昱言:“逮问疆臣而不明降谕旨,二百年来无此政体。”并劾枢臣怠职。太后怒,罢恭亲王奕等,而诏醇亲王奕枻入枢府,盛昱复言:“醇亲王分地綦崇,不宜婴以政务。”其夏,命廷臣会议和战大局,盛昱主速战,力陈七利,谓:“再失事机,噬脐无及。”

  盛昱为祭酒,与司业治麟究心教士之法,大治学舍,加膏火,定积分日程,惩游惰,奖朴学,士习为之一变。十四年,典试山东。明年,引疾归。盛昱家居有清誉,承学之士以得接言论风采为幸。二十五年,卒。  张佩纶,字幼樵,直隶丰润人。父印塘,官安徽按察使,卒於军。佩纶,成同治十年进士,以编修大考擢侍讲,充日讲起居注官。时外侮亟,累疏陈经国大政,请敕新疆、东三省、台湾严戒备,杜日、俄窥伺。晋、豫饥,畿辅旱,乃引祖宗成训,请上下交儆,条四目以进:曰诚祈,曰集议,曰恤民,曰省刑。恭亲王奕遭谗构,复请责王竭诚负重,上嘉纳之。通政使黄体芳继陈灾状,语稍激,絓吏议,佩纶力争,被宥。寻丁忧,服竟,起故官。时琉球已亡,法图越南亟,佩纶曰:“亡琉球则朝鲜可危,弃越南则缅甸必失。”因请建置南北海防,设水师四大镇;又荐道员徐延旭、唐炯知兵堪任边事,其招致刘永福黑旗兵为己用。是时吴大澂、陈宝琛好论时政,与宝廷、邓承修辈号“清流党”,而佩纶尤以纠弹大臣著一时。如侍郎贺寿慈,尚书万青藜、董恂,皆被劾去。

  光绪八年,云南报销案起,王文韶以枢臣掌户部,台谏争上其受赇状,上方意任隆密,乃援乾隆朝梁诗正还家侍父事,请令引嫌乞养,不报;又两疏劾之,遂罢文韶,而擢佩緰署左副都御史,晋侍讲学士。明年,法越构衅,佩纶章十数上,朝廷始遣兵征土寇、缀敌势,法人不便其所,佯议和,而阴使人攻陷南定。佩纶请乘法兵未集,敕粤督遣水越都,而枢臣狃和局,虑佩纶梗议,令往陕西按事。已而法果袭顺化,胁越与盟,越事益坏。使归,命在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行走。

  十年,法人声内犯,佩纶谓越难未已,黑旗犹存,万无分兵东来理,请毋罢戍启戎心,上韪之。诏就李鸿章议,遂决战,令以三品卿衔会办福建海疆事。佩纶至船厂,环十一艘自卫,各管带白非计,斥之。法舰集,战书至,众闻警,谒佩纶亟请备,仍叱出。比见法舰升火,始大怖,遣学生魏瀚往乞缓,未至而砲声作,所部五营溃,其三营歼焉。佩纶遁鼓山麓,乡人拒之,曰:“我会办大臣也!”拒如初。翼日,逃至彭田乡,犹饰词入告,朝旨发帑犒之,命兼船政。嗣闻马尾败,止夺卿衔,下吏议。闽人愤甚,於是编修潘炳年、给事中万培因等先后上其罪状。时已坐荐唐尚、徐延旭褫职,至是再论戍。

  居边释还,鸿章再延入幕,以女妻之。甲什战事起,御史端良劾其干预公事,命遂回籍。庚子议和,鸿章荐其谙交涉,诏以编佐办和约。既成,擢四五品京堂,称疾不出。三十四年,卒。  何如璋,字子瓘,籍广东大埔。同治七年进士,选庶吉士,授编修。以侍读出使日本。归,授少詹事,出督船政。承鸿章旨,狃和议,敌至,犹严谕各舰毋妄动。及败,藉口押银出奔,所如勿纳,不得已,往就佩纶彭田乡。佩纶虑敌踪迹及之,绐如璋出。士论谓闽事之坏,佩纶为罪魁,如璋次之。如璋亦遣戍。后卒於家。  邓承修,字铁香,广东归善人。举咸丰十一年乡试,入赀为郎,分刑部。转御史,遭忧归。光绪初,服阕,起故官。与张佩纶等主持清议,多弹击,号曰“铁汉”。先后疏论闱姓赌捐,大乖政体;关税侵蚀,婴害库帑;以考场积弊,陈七事纠正之;吏治积弊,陈八事肃澄之。又劾总督李瀚章失政,左副都御史崇勋无行,侍郎长叙等违制,学政吴宝恕、叶大焯,布政使方大湜、龚易图,盐运使周星誉诸不职状。会边警,纠弹举朝慢弛,请召还左宗棠柄国政。逾岁,彗星见,则又言宗棠莅事数月,未见设施,而因推及宝鋆、王文韶之昏眊,请罢斥,回天意。是时文韶方乡用,权任转重,会云南报销案起,又严劾之,仍不允。久之,迁给事中。

  时朝鲜乱平,琉球案未结,上言简知兵大臣驻烟台,厚集南北洋战舰番巡,留吴长庆军戍朝互犄角。越南乱作,法人袭顺化,复请诏百官廷议定国是,皆不报。十年,越事益坏,首劾徐延旭、唐炯失地丧师,赵沃、黄桂兰拥兵偾事,宜肃国宪。其夏,法人原媾和,承修联合台谏上书,极言和议难恃。旋与司业潘衍桐密上间敌五策,并劾李鸿章定和之疏,嫉刘永福敢战,言之愤绝。亡何,法果败盟,侵台湾鸡笼,枢臣议和战未决。於是承修再陈三策:“法所恃为援者西贡、东京。我若师分三路,亟攻越南,彼将自救不暇,策之上也。分兵为守,敌至则战,敌退不追,老师糜饷,利害共之,策之中也。若虑饷诎运阻,不敢言战,则其祸不胜言矣,是谓无策。”补鸿胪寺卿,充总理各国事务大臣。自此陈说兵事,章凡十三上,多见采纳。嗣以中允樊恭煦获谴,上疏营救,坐镌秩。明年,赴天津佐鸿章与法使巴特纳商和约,定新约十款。还,乞归省。

  未出都,命赴广西与法使会勘中、越分界,至则单骑出关会法使浦理燮。浦理燮欲先勘原界,承修据约先欲改正界限,不相下,乃阳以文渊、保乐、海宁归我,而阴电其驻京使臣,诋承修违约争执,谓非先勘原界,势将罢议。朝廷不获已,许之。承修遂有三难二害之电奏,略言:“附界居民,不愿隶法,先勘原界,虑滋事变,难一。保乐牧马,游勇獷盛,道路梗阻,难二。原界碑折,十不存五,巉岗耸巘,瘴雨炎翳,人马不前,难三。且原界既勘,彼必飏去,新界奚论?駈驴、文渊俱不可得,关门失险,战守两难,害一。文渊既失,北无寸地,关内通商,势将迫胁,越既不存,粤将焉保?害二。”疏入,不省。

  十二年,法人别遣狄隆、狄塞尔来会。適法官达鲁倪思海至者兰,为越人击杀。狄使惧,又耻而讳其事,坚请按图画界,朝旨报可。於是首议江平、黄竹、白龙尾各地割隶越。承修指图籍抗争,狄使不能屈,欲分白龙尾半之左归我而右归越。承修以其地为钦海外户,法得之则内偪防城,外断东兴、思勒,是无钦、廉也。议久之,暂与定约三条,犹未决,而狄使竟以兵力驱江平、黄竹居民内徙。朝廷虑启边衅,命先勘钦西至桂省全界,承修遂与订定清约,语详邦交志。十三年,具约本末以上,复官。十四年,谢病归,主讲丰湖书院,读书养母。十七年,卒於惠州。

  徐致祥,字季和,江苏嘉定人。咸丰十年进士,选庶吉士,授编修。晋中允,典试山东。累迁内阁学士,督顺天学政。遭忧去,服阕,起故官。光绪十年,法越构兵,德璀琳以和议进,朝旨未决。致祥上三策,谓:决战宜速,任将宜专,军势宜联。闽事棘,言何璟、张兆栋无幹济才,而荐杨岳斌、张佩纶堪重任,颇嘉纳。时议筑铁路,致祥闻而恶之,痛陈八害,并请力辟邪说,亟修河工,上责其诞妄,镌三级。越二年,铁路议再起,又再阻止之。先后封事十数上,而惓惓於抑奄寺,治河工,为时论所美。历典福建、广东乡试。十八年,授大理寺卿,连劾枢臣礼亲王世铎、山西巡抚阿克达春,而纠弹张之洞尤不遗馀力。寻命视学浙江,有严名。

  中日之役,我师败绩,上奕劻、李鸿章误国状,请逮叶志超、卫汝贵等寘之法,而畀冯子材、刘永福以征讨名号,庶可振国威、作士气。会山东教案起,德使海靖勒罢李秉衡职。致祥曰:“昔岁罢刘秉璋,今兹罢李秉衡,是朝廷黜陟之大权操之敌人也。为请顾全国体,毋慑敌。”私念国是不振,乱未有已,乃援引圣祖笃信硃子垂为家法往事,请举行经筵以辅圣德,皆不报。秩满,还朝,迁兵部右侍郎。二十四年,上违豫,众情惊疑,复以辅导君德之说进。

  是时国家多故,圣嗣尚虚,致祥为重国本计,略言:“昔宋真宗取宗室子养之宫中,逮仁宗既生,即遣归邸;厥后仁宗、高宗、理宗皆踵行之。有子而遣养子归邸者,真宗是也。无子而即以养子传授神器者,仁宗之於英宗,高宗之於孝宗,理宗之於度宗是也。今以宗社系讬之重,臣民属望之切,深维至计,取则前朝,慎选近支宗室兄弟之子数人,择亲择贤,入侍禁中,止以为子,不以为储,恪遵家法,既可默察其贤否,徐以俟皇子之生。则皇上未有子而有子,皇太后未有孙而有孙,而穆宗付讬之大业,亦继承有属矣。”乃未几,果有立溥俊为大阿哥事。二十五年,卒。

  论曰:体芳、宝廷、佩纶与张之洞,时称翰林四谏,有大政事,必具疏论是非,与同时好言事者,又号“清流党”。然体芳、宝廷议承大统,惓惓忠爱,非佩纶等所能及也。承修以搏击为能,致祥以诞妄受责,君子讥之。唯盛昱言不妄发,洁身早退,庶超然无负清誉欤?
Powered by Create your own unique website with customizable templates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