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清帝國清史館
  • 首頁
  • 本紀
    • 太祖本纪
    • 太宗本纪>
      • 太宗本纪一
      • 太宗本纪二
    • 世祖本纪>
      • 世祖本纪一
      • 世祖本纪二
    • 聖祖本纪>
      • 聖祖本纪一
      • 聖祖本纪二
      • 聖祖本纪三
    • 世宗本纪
    • 高宗本纪>
      • 高宗本纪一
      • 高宗本纪二
      • 高宗本纪三
      • 高宗本纪四
      • 高宗本纪五
      • 高宗本纪六
    • 仁宗本纪
    • 宣宗本纪>
      • 宣宗本纪一
      • 宣宗本纪二
      • 宣宗本纪三
    • 文宗本纪
    • 穆宗本纪>
      • 穆宗本纪一
      • 穆宗本纪二
    • 德宗本纪>
      • 德宗本纪一
      • 德宗本纪二
    • 宣统皇帝本纪
  • 志
    • 天文>
      • 天文一
      • 天文二
      • 天文三
      • 天文四
      • 天文五
      • 天文六
      • 天文七
      • 天文八
    • 災異>
      • 災異一
      • 災異二
      • 災異三
      • 災異四
      • 災異五
    • 時憲>
      • 時憲一
      • 時憲二
      • 時憲三
      • 時憲四
      • 時憲五
      • 時憲六
      • 時憲七
      • 時憲八
      • 時憲九
    • 地理>
      • 地理一
      • 地理二
      • 地理三
      • 地理四
      • 地理五
      • 地理六
      • 地理七
      • 地理八
      • 地理九
      • 地理十
      • 地理十一
      • 地理十二
      • 地理十三
      • 地理十四
      • 地理十五
      • 地理十六
      • 地理十七
      • 地理十八
      • 地理十九
      • 地理二十
      • 地理二十一
      • 地理二十二
      • 地理二十三
      • 地理二十四
      • 地理二十五
      • 地理二十六
      • 地理二十七
      • 地理二十八
    • 吉禮>
      • 吉禮一
      • 吉禮二
      • 吉禮三
      • 吉禮四
      • 吉禮五
      • 吉禮六
    • 嘉禮>
      • 嘉禮一
      • 嘉禮二
    • 軍禮
    • 賓禮
    • 兇禮>
      • 兇禮一
      • 兇禮二
    • 樂>
      • 樂一
      • 樂二
      • 樂三
      • 樂四
      • 樂五
      • 樂六
      • 樂七
      • 樂八
    • 舆服>
      • 舆服一
      • 舆服二
      • 舆服三
      • 舆服四
    • 選舉>
      • 選舉一
      • 選舉二
      • 選舉三
      • 選舉四
      • 選舉五
      • 選舉六
      • 選舉七
      • 選舉八
    • 職官>
      • 職官一
      • 職官二
      • 職官三
      • 職官四
      • 職官五
      • 職官六
    • 食貨>
      • 食貨一
      • 食貨二
      • 食貨三
      • 食貨四
      • 食貨五
      • 食貨六
    • 河渠>
      • 河渠一
      • 河渠二
      • 河渠三
      • 河渠四
    • 兵>
      • 兵一
      • 兵二
      • 兵三
      • 兵四
      • 兵五
      • 兵六
      • 兵七
      • 兵八
      • 兵九
      • 兵十
      • 兵十一
      • 兵十二
    • 刑法>
      • 刑法一
      • 刑法二
      • 刑法三
    • 藝文>
      • 藝文一
      • 藝文二
      • 藝文三
      • 藝文四
    • 交通>
      • 交通一
      • 交通二
      • 交通三
      • 交通四
    • 邦交>
      • 邦交一
      • 邦交二
      • 邦交三
      • 邦交四
      • 邦交五
      • 邦交六
      • 邦交七
      • 邦交八
  • 表
    • 皇族世表>
      • 皇子世表一
      • 外戚表
    • 諸臣封爵世表
    • 軍機大臣年表>
      • 軍機大臣年表一
      • 軍機大臣年表二
    • 部院大臣
    • 疆臣年表
    • 籓部世表
    • 交聘年表
  • 列傳一
    • 后妃
    • 諸王>
      • 諸王一
      • 諸王二
      • 諸王三
      • 諸王四
      • 諸王五
      • 諸王六
      • 諸王七
    • 列傳(一)>
      • 列傳九
      • 列傳十
      • 列傳十一
      • 列傳十二
      • 列傳十三
      • 列傳十四
      • 列傳十五
      • 列傳十六
      • 列傳十七
      • 列傳十八
      • 列傳十九
      • 列傳二十
      • 列傳二十一
      • 列傳二十二
      • 列傳二十三
      • 列傳二十四
      • 列傳二十五
      • 列傳二十六
      • 列傳二十七
      • 列傳二十八
      • 列傳二十九
      • 列傳三十
      • 列傳三十一
      • 列傳三十二
      • 列傳三十三
    • 列傳(二)>
      • 列傳三十四
      • 列傳三十五
      • 列傳三十六
      • 列傳三十七
      • 列傳三十八
      • 列傳三十九
      • 列傳四十
      • 列傳四十一
      • 列傳四十二
      • 列傳四十三
      • 列傳四十四
      • 列傳四十五
      • 列傳四十六
      • 列傳四十七
      • 列傳四十八
      • 列傳四十九
      • 列傳五十
      • 列傳五十一
      • 列傳五十二
      • 列傳五十三
      • 列傳五十四
      • 列傳五十五
      • 列傳五十六
      • 列傳五十七
      • 列傳五十八
    • 列傳(三)>
      • 列傳五十九
      • 列傳六十
      • 列傳六十一
      • 列傳六十二
      • 列傳六十三
      • 列傳六十四
      • 列傳六十五
      • 列傳六十六
      • 列傳六十七
      • 列傳六十八
      • 列傳六十九
      • 列傳七十
      • 列傳七十一
      • 列傳七十二
      • 列傳七十三
      • 列傳七十四
      • 列傳七十五
      • 列傳七十六
      • 列傳七十七
      • 列傳七十八
      • 列傳七十九
      • 列傳八十
      • 列傳八十一
      • 列傳八十二
      • 列傳八十三
    • 列傳四>
      • 列傳八十四
      • 列傳八十五
      • 列傳八十六
      • 列傳八十七
      • 列傳八十八
      • 列傳八十九
      • 列傳九十
      • 列傳九十一
      • 列傳九十二
      • 列傳九十三
      • 列傳九十四
      • 列傳九十五
      • 列傳九十六
      • 列傳九十七
      • 列傳九十八
      • 列傳九十九
      • 列傳一百
      • 列傳一百一
      • 列傳一百二
      • 列傳一百三
      • 列傳一百四
      • 列傳一百五
      • 列傳一百六
      • 列傳一百七
      • 列傳一百八
    • 列傳(五)>
      • 列傳一百九
      • 列傳一百十
      • 列傳一百十一
      • 列傳一百十二
      • 列傳一百十三
      • 列傳一百十四
      • 列傳一百十五
      • 列傳一百十六
      • 列傳一百十七
      • 列傳一百十八
      • 列傳一百十九
      • 列傳一百二十
      • 列傳一百二十一
      • 列傳一百二十二
      • 列傳一百二十三
      • 列傳一百二十四
      • 列傳一百二十五
      • 列傳一百二十六
      • 列傳一百二十七
      • 列傳一百二十八
      • 列傳一百二十九
      • 列傳一百三十
      • 列傳一百三十一
      • 列傳一百三十二
      • 列傳一百三十三
      • 列傳一百三十四
    • 列傳(六)>
      • 列傳一百三十五
      • 列傳一百三十六
      • 列傳一百三十七
      • 列傳一百三十八
      • 列傳一百三十九
      • 列傳一百四十
      • 列傳一百四十一
      • 列傳一百四十二
      • 列傳一百四十三
      • 列傳一百四十四
      • 列傳一百四十五
      • 列傳一百四十六
      • 列傳一百四十七
      • 列傳一百四十八
      • 列傳一百四十九
      • 列傳一百五十
      • 列傳一百五十一
      • 列傳一百五十二
      • 列傳一百五十三
      • 列傳一百五十四
      • 列傳一百五十五
      • 列傳一百五十六
      • 列傳一百五十七
      • 列傳一百五十八
      • 列傳一百五十九
    • 列傳(七)>
      • 列傳一百六十
      • 列傳一百六十一
      • 列傳一百六十二
      • 列傳一百六十三
      • 列傳一百六十四
      • 列傳一百六十五
      • 列傳一百六十六
      • 列傳一百六十七
      • 列傳一百六十八
      • 列傳一百六十九
      • 列傳一百七十
      • 列傳一百七十一
      • 列傳一百七十二
      • 列傳一百七十三
      • 列傳一百七十四
      • 列傳一百七十五
      • 列傳一百七十六
      • 列傳一百七十七
      • 列傳一百七十八
      • 列傳一百七十九
      • 列傳一百八十
      • 列傳一百八十一
      • 列傳一百八十二
      • 列傳一百八十三
      • 列傳一百八十四
    • 列傳(八)>
      • 列傳一百八十五
      • 列傳一百八十六
      • 列傳一百八十七
      • 列傳一百八十八
      • 列傳一百八十九
      • 列傳一百九十
      • 列傳一百九十一
      • 列傳一百九十二
      • 列傳一百九十三
      • 列傳一百九十四
      • 列傳一百九十五
      • 列傳一百九十六
      • 列傳一百九十七
      • 列傳一百九十八
      • 列傳一百九十九
      • 列傳兩百
      • 列傳兩百一
      • 列傳兩百二
      • 列傳兩百三
      • 列傳兩百四
      • 列傳兩百五
      • 列傳兩百六
      • 列傳兩百七
      • 列傳兩百八
      • 列傳兩百九
    • 列傳(九)>
      • 列傳兩百十
      • 列傳兩百十一
      • 列傳兩百十二
      • 列傳兩百十三
      • 列傳兩百十四
      • 列傳兩百十五
      • 列傳兩百十六
      • 列傳兩百十七
      • 列傳兩百十八
      • 列傳兩百十九
      • 列傳兩百二十
      • 列傳兩百二十一
      • 列傳兩百二十二
      • 列傳兩百二十三
      • 列傳兩百二十四
      • 列傳兩百二十五
      • 列傳兩百二十六
      • 列傳兩百二十七
      • 列傳兩百二十八
      • 列傳兩百二十九
      • 列傳兩百三十
      • 列傳兩百三十一
      • 列傳兩百三十二
      • 列傳兩百三十三
      • 列傳兩百三十四
    • 列傳(十)>
      • 列傳兩百三十五
      • 列傳兩百三十六
      • 列傳兩百三十七
      • 列傳兩百三十八
      • 列傳兩百三十九
      • 列傳兩百四十
      • 列傳兩百四十一
      • 列傳兩百四十二
      • 列傳兩百四十三
      • 列傳兩百四十四
      • 列傳兩百四十五
      • 列傳兩百四十六
      • 列傳兩百四十七
      • 列傳兩百四十八
      • 列傳兩百四十九
      • 列傳兩百五十
      • 列傳兩百五十一
      • 列傳兩百五十二
      • 列傳兩百五十三
      • 列傳兩百五十四
      • 列傳兩百五十五
      • 列傳兩百五十六
      • 列傳兩百五十七
      • 列傳兩百五十八
      • 列傳兩百五十九
      • 列傳兩百六十
      • 列傳兩百六十一
      • 列傳兩百六十二
  • 列傳二
    • 循吏>
      • 循吏一
      • 循吏二
      • 循吏三
      • 循吏四
    • 儒林>
      • 儒林一
      • 儒林二
      • 儒林三
      • 儒林四
    • 文苑>
      • 文苑一
      • 文苑二
      • 文苑三
    • 忠義>
      • 忠義一
      • 忠義二
      • 忠義三
      • 忠義四
      • 忠義五
      • 忠義六
      • 忠義七
      • 忠義八
      • 忠義九
      • 忠義十
    • 孝義>
      • 孝義一
      • 孝義二
      • 孝義三
    • 遺逸>
      • 遺逸一
      • 遺逸二
    • 藝術>
      • 藝術一
      • 藝術二
      • 藝術三
      • 藝術四
    • 疇人>
      • 疇人一
      • 疇人二
    • 列女>
      • 列女一
      • 列女二
      • 列女三
      • 列女四
    • 土司>
      • 土司一
      • 土司二
      • 土司三
      • 土司四
      • 土司五
      • 土司六
    • 籓部>
      • 籓部一
      • 籓部二
      • 籓部三
      • 籓部四
      • 籓部五
      • 籓部六
      • 籓部七
      • 籓部八
    • 屬國>
      • 屬國一
      • 屬國二
      • 屬國三
      • 屬國四
  • 討論區
  • 國史館
徐广缙叶名琛黄宗汉

  徐广缙,字仲升,河南鹿邑人。嘉庆二十五年进士,选庶吉士,授编修,迁御史。道光十三年,出为陕西榆林知府,历安徽徽宁池太道、江西督粮道、福建按察使。擢顺天府尹,寻出为四川布政使。丁母忧,服阕,补江宁布政使。二十六年,擢云南巡抚,调广东。二十八年,擢两广总督,兼通商大臣。

  自江宁定约五口通商,许广州省城设立栈房,领事入城,以平礼相待。粤民坚执洋人不准入城旧制,聚众以抗,官不能解。总督耆英既与英人议缓俟二年之后,寻内召,广缙继任。会黄竹岐乡民殴杀英人六,领事德庇时要挟赔偿保护,广缙治杀人者罪,而拒其非理之求,戒谕人民毋暴动,事得解。德庇时回国,文翰代为领事,初至请谒。广缙赴虎门阅砲台,延见之,遂登其舟,示以坦白。二十九年,文翰以两年入城之期已届,要践约,广缙谕以耆英所许。乃姑为权宜之计,民情愤激,众怒难犯,非官所能禁止。文翰则坚持成约,且以他省入城相诘难,扬言将驾兵船至天津诉诸京师,相持不下。

  广缙疏闻,自请严议。密诏许暂入城一次,以践前言,不得习以为常。广缙复疏言:“入城万不可行。广东民情剽悍,与闽、浙、江苏不同。阻其入城而有事,则众志成城,尚有爪牙之可恃;许其入城而有事,则人心瓦解,必至内外之交讧。明知有害无利,讵敢轻於一试。”卒坚拒之。英人乃集兵船三於香港,放小艇至海口各港测水探路,示恫喝。广缙增兵守诸砲台及要隘,严备以待。时民团号十万,声势甚张。华商会议暂停各国贸易,密告美、法两国领事,启衅实由英人。於是诸洋商虑受扰累,将以损失归领事负责。士绅联名致文翰,为反覆陈利害甚切。文翰内受牵制,乃罢入城之议,乞照旧通商。与要约,停市开巿皆非由官令,不进城即通商,后有反覆,仍行停止。事既定,广缙疏闻,宣宗大悦。诏曰:“洋务之兴,将十年矣。沿海扰累,糜饷劳师,近虽略臻安谧,而驭之之法,刚柔未得其平,流弊因而愈出。朕恐濒海居民或遭蹂躏,一切隐忍待之。昨英酋复伸入城之请,徐广缙等悉心措理,动合机宜。入城议寝,依旧通商。不折一兵,不发一矢,中外绥靖,可以久安,实深嘉悦!”於是锡封广缙一等子爵,赐双眼花翎,是役商民一心,尤得绅士许祥光、伍崇曜之力为多,二人并被优擢。逾数月,文翰复言国王以进城未能如约,为人所轻,似觉赧颜,请为转奏,广缙以罢议进城之后贸易始复,岂可再申前说,拒之。三十年,文翰又遗书大学士穆彰阿、耆英,遣人至上海、天津投递。文翰寻自赴上海,欲有所陈请,先后却之;乃回香港,盖觊觎未已也。

  时两广盗贼蜂起,以广西金田洪秀全为最悍。巡抚郑祖琛柔懦纵贼,广缙疏劾其养筴贻患,罢之。广东韶州、廉州匪亦蔓延,广缙遣军扼梧州、肇庆。诏广缙赴广西剿办,寻起林则徐督师,命广缙剿捕广东游匪。咸丰元年,出驻高州。匪首凌十八、陈二、吴三、何茗科踞罗镜圩及信宜,与洪秀全声势相倚。广缙遣兵进击,歼吴三,追何茗科至贵县擒之;又破廉州贼颜品瑶,擒李士青。二年春,乘胜进攻罗镜圩,擒凌十八。捷闻,加太子太保。命驰赴梧州,而洪秀全大股已犯桂林,窜入湖南。赛尚阿以罪黜,授广缙钦差大臣,署理湖广总督。十月,至衡州,贼攻长沙甚急,骆秉章、张亮基力守,屡挫贼,乃下窜岳州。广缙始抵长沙。未几。岳州亦陷,直犯武昌。广缙进驻岳州,而汉阳、武昌相继陷。

  诏斥广缙迁延不进,调度失机,株守岳州,拥兵自众,褫职逮问,籍其家,论大辟。三年夏,粤匪入河南境,释广缙,交巡抚陆应穀差遣,责令带罪自效。率兵驻归德,防剿捻匪有功。八年,命赴胜保军营,寻予四品卿衔,留凤阳从袁甲三剿捻匪。未几,卒。

  叶名琛,字昆臣,湖北汉阳人。道光十五年进士,选庶吉土,授编修。十八年,出为陕西兴安知府。历山西雁平道、江西盐道、云南按察使,湖南、甘肃、广东布政使。二十八年,擢广东巡抚。二十九年,英人欲践入城之约,名琛偕总督徐广缙坚执勿许,联合民团,严为戒备。华商自停贸易以制之,英人始寝前议。论功,封一等男爵,赐花翎。三十年,平英德土匪,被优叙。咸丰元年,歼罗镜会匪吴三,加太子少保。二年,广缙赴广西督师,命名琛接办罗镜剿捕事宜,出驻高州。是年秋,罗镜匪首凌十八就歼,加总督衔,署总督,赴南、韶一带督剿。寻实授两广总督,兼通商大臣。

  时广东盗贼蜂起,四年,广州群匪扰及省城,遣将分路进剿,连战皆捷。近省之佛山、龙门、从化、东莞、阳山、河源、增城、封川,韶州之海丰、开建,潮州之惠来,肇庆府城及德庆并陷,先后克复。邻省军务方亟,粮饷器械多赖广东接济,名琛筹供无缺,益得时誉。五年,以总督协办大学士。六年,拜体仁阁大学士,仍留总督任。

  名琛性木彊,勤吏事,属僚惮其威重。初以偕徐广缙拒英人入城被殊眷,因狃於前事,颇自负,好大言,遇中外交涉事,略书数字答之,或竟不答。会匪之逼广州,或议借外国兵御贼者,斥之退。匪既平,按察使沈棣辉功最多,列上官绅兵练出力者请奖,格不奏,兵练皆解体。又严治通匪馀党,或藉捕匪仇杀,从贼逃不敢归,其黠者投香港,劝英人攻广州。会水师千总巡河,遇划艇张英国旗,搜获十三人,拔其旗。英领事巴夏礼索之不得,贻书名琛责问,谓捕匪当移取,不当擅执,毁旗尤非礼。名琛令送十三人於领事,不受,必欲并索千总,遂置之。未几,遣通事来告:“越日日中不如约,即攻城。”至期,英兵果夺猎德、中流砲台。名琛曰:“彼当自走。”令水师勿与战,於是凤皇山、海珠诸砲台皆被踞,发砲击省城,十月朔,毁城,既入复出。遣广州知府往诘用兵之故,英人曰:“两国官不晤,情不亲。误听传言,屡乖和好。请入城面议。”名琛勿许。请於城外会议,亦不许。兵练数万来援,怵敌火器,不能力战。民愤甚,焚英、法、美三国居室,凡昔十三行皆烬。英兵亦焚民居数千家,退泊大黄,各报其国。

  英遣额罗金来粤,聚兵澳门、香港,贻书索偿款。名琛以其言狂悖,不答。法、美两国领事亦索赔偿,且告英兵已决计攻城,原居间排解。名琛虑其合以胁我,亦不听;且不设备。七年,英兵攻东莞,总兵董开庆与战,军溃。额罗金遣艇递照会,名琛答以通商而外,概不能从。累疏言:“英国主厌兵,粤事皆额罗金等所为。臣始终坚持,彼穷当自伏。”密诏戒勿轻视,犹信其事有把握,仍褒勉之。九月,英兵骤至,法、美兵皆从。将军司道商战守,名琛惟恃通事张云同为内应,待敌穷蹙。民间见其夷然不惊,事皆秘不宣示,转疑其阳拒阴抚,人心益涣。十一月,敌张榜城外,限二十四时破城,劝商民迁避。砲击总督署,延烧市廛,城遂陷。巡抚柏贵檄绅士伍崇曜等议和,名琛犹持不许入城之议,夜避左都统署,英人大索得之,舁登舟。将军、巡抚以闻,诏斥名琛刚愎自用,办理乖谬,褫其职,英人遂踞省城,禁巡抚等官不得出,责以安民。民各集团练,设总局於佛山,相持数年。各国联师赴天津,事乃益棘矣。

  名琛既被虏,英人挟至印度孟加拉,居之镇海楼上。犹时作书画,自署曰“海上苏武”,赋诗见志,日诵吕祖经不辍。九年,卒,乃归其尸。粤人憾其误国,为之语曰:“不战、不和、不守,不死、不降、不走;相臣度量,疆臣抱负;古之所无,今之罕有。”

  黄宗汉,字寿臣,福建晋江人。道光十五年进士,选庶吉士。散馆改兵部主事,充军机章京。历员外郎、郎中,迁御史、给事中。二十五年,出为广东督粮道,调雷琼道,历山东、浙江按察使。咸丰初,巡抚吴文镕荐宗汉可重用,迁甘肃布政使。二年,擢云南巡抚,未之任,调浙江。值试办海运,湖郡漕船浅滞,改留变价,亏银三十馀万两,布政使椿寿情急自缢。宗汉疏请原米随新漕运京,允之。

  三年,粤匪犯江宁,调浙江兵二千名赴援。江宁寻陷,宗汉赴嘉兴、湖州筹防,疏言不可仅於本境画疆而守。於是分兵赴江苏、安徽境内协防,诏嘉其妥协。寻上海匪起陷城,请海运改於刘河受兑。时江南大营需饷甚钜,宗汉贻书向荣,通盘筹算,请於江苏、浙江、江西三省确定每月额数。荣据以上闻,文宗韪之。四年,特诏褒宗汉办理防务、海运,及本境治匪、察吏,精详无瞻顾,深堪嘉尚,特赐御书“忠勤正直”扁额,勉其慎终如始,以成一代良臣。

  擢四川总督。给事中张修育疏言:“宗汉治浙,布置合宜,未可更易。”诏不允。会因数月未奏事,降旨询问,以疾为言,诏斥之,议降三级调用,加恩降二品顶戴,仍留总督任。五年,马边夷匪为乱,平之。遵旨遣松潘镇总兵德恩以兵二千援荆州,又调兵四千赴贵州剿苗,并协饷十万两。六年,复因久无奏报,命将军乐斌查奏,以痰疾闻,下部议降调,命来京另候简用。补内阁学士,兼署刑部侍郎、顺天府尹。

  广东军事起,叶名琛被掳,授宗汉两广总督,兼通商大臣。时广州为英人所踞,巡抚柏贵在城中为所胁制。民团四起,文宗因徐广缙等前拒英人入城,赖绅民之力,欲复用之,命在籍侍郎罗惇衍、京卿龙元僖、给事中苏廷魁治团练。惇衍等号召乡团,得数万人,戒期攻城,卒无功;又禁华人不得受雇为洋人服役以困之。  八年春,各国遣人赴江苏投书致京师大学士诉粤事,请遣大臣至上海会议;且言逾期即赴天津。诏仍回广东候宗汉查办,而英、俄两国兵船已泊吴淞。宗汉过江苏,总督何桂清坚留在上海开议,宗汉不可,遽去;取道浙、闽,调兵不可得。及至广东,敌兵已犯天津。宗汉驻惠州,惟恃联络民团,出示空言激励,为英人所禁格,不能遍及。既而天津和约成,俟偿款六百万两分年交毕,始退出广州,粤民愈愤。英领事宣布和议,新安镇乡勇杀其张示者数人,遂发兵陷新安。民团大举攻城,初胜终挫,悬赏格购洋官首,亦仅时伺隐僻,有所杀伤而已。宗汉外怵强敌,内畏民嵒,不能有所措施。泊大学士桂良等至上海议税则及换约事宜,将与商交还广州,向宗汉询近状,辄不答。而英人以既议和,民团复相仇杀,来相诘问,且揭团绅告示载谕旨有异,必欲去宗汉及三团绅。桂良等疏闻,诏责宗汉捕伪造谕旨之人,罢其通商大臣,改授何桂清。英使额罗金犹不惬,遽率监赴广东。九年,遂复有天津之役。

  寻调宗汉四川总督,召至京,改以侍郎候补。十年,署吏部侍郎,寻实授。四川京官呈请饬赴四川督办团练,不许。  宗汉与载垣、端华、肃顺等交结。十一年,穆宗即位,载垣等获罪。少詹事许彭寿疏劾宗汉与陈孚恩、刘昆并党肃顺等,踪迹最密。诏曰:“黄宗汉本年春赴热河,危词力阻回銮。迨皇考梓宫将回京,又以京城可虑,遍告於人,希冀阻止。其意存迎合载垣等,众所共知。声名品行如此,若任其滥厕卿贰,何以表率属僚?革职永不叙用,以为大僚輭媚者戒。”并追夺前赐御书“忠勤正直”扁额。同治三年,卒。

  论曰:当道、咸之间,海禁大开,然昧於外情,朝野一也。粤民身创夷患之深,目击国威之堕,愤惧交乘,遂因拒入城一事,酿成大衅。朝廷误信民气可用,而不知虚声之不足恃也。徐广缙操纵有术,幸安一时;叶名琛狃於前事,骄愎致败,宜哉。黄宗汉依违贻误,终以依附权要被谴。广缙在粤东剿平罗镜匪有功,及代赛尚阿督师,军事已坏,旁皇失措,咎无可辞焉。
Powered by Create your own unique website with customizable templates.